(2015)南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桂君与被告何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范桂君,女。被告何小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桂君诉被告何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桂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桂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桂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范桂君负担。审判员 许筱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明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