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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XXX,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一般代理。被告焦某某,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