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XXX,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一般代理。被告焦某某,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