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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始明与海南海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凯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40-2号申请人海南凯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海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始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符金美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省高院X侧XXX房及担保人符财源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XX号X号楼X单元X幢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符金美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省高院X侧XXX房;查封担保人符财源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XX号X号楼X单元X幢XX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