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白海军与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军,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白海军,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生,个体。委托代理人朱大强,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军与被告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海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海军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29元,减半收取35114元,由原告白海军承担。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党雪仁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