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秀娥与被告游年炜、陈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秀娥,游年炜,陈巧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51号原告余秀娥,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厦门市。被告游年炜,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余根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巧清,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秀娥与被告游年炜、陈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秀娥于2015年8月14日以证据不足,需要时间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48元,减半收取17624元,由原告余秀娥负担。审 判 长 潘 强审 判 员 林义挺人民陪审员 卢冬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