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肖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浉刑一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烨,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黄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肖某私自将其与刘某某合伙购买的豫S093**工程车卖给他人,所得车款72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2013年8月,刘某某向肖某索要债务,肖某将豫SDA0**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车抵给刘某某,并谎称该车是自己购买的。事实上,豫SDA0**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车是2013年3月17日肖某向信阳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租期至2013年8月3日,月租金9000元。到期后,肖某仅支付公司租金15000元,在仍拖欠公司租金30000余元的情况下,其隐瞒自己无力偿债的事实,将租赁车辆豫SDA0**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车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后逃匿。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车的价格为127500元。2014年11月20日,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大铺村口将肖某抓获。案发后,追回车辆退还信阳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和刘某某各投资39500元合伙买了一辆东风成龙在工地上拉沙子,车过户到我名下。平时车我开,刘某某不会开,谁接活谁垫资。后来刘某某想退出,算账后我给刘某某36000元,于是我给刘某某打了欠条,把车作价给我。刘某某催我还钱,但当时我已经没钱了,年轻人爱玩花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我还别人钱了。后来他通过我女朋友找到我,我到他家后对他说我的越野车值一二十万,还怕他那几万,但刘某某非要我还钱,不然就报警,我怕他报警就和他商量把起亚车先抵押给他,就算抵3万元的欠账,等我有钱了把钱还上还能把车开走。我之前开起亚车的时候跟刘某某吹牛,说车是我花一二十万买的,只是没过户,车实际是我从李某某的顺风汽车租赁公司租的,约定每月租金9000元,我分3次共支付租金15000元,后来我手里没钱,就给李某某打了一个36000元的欠条。车抵押给刘某某没几天我去郑州打工并换了手机号,再没有和李某某、刘某某联系,因为我欠李某某的租金,车还被我抵债了。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3年过年的时候,肖某到我店里租了一辆东风本田车,租金5000元,他到期把车还了。2013年3月17日,他又租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月租金9000元,期限到2013年8月3日。他分3次付了15000元租金,七八月份时他到店里给我打了36000元的欠条,后来他电话就打不通了。我的车上装有GPS定位系统,7月份时我发现车停在金牛山,我去看过,现在停在双井办事处五纪村委会附近,我感觉他可能把车处理了就报案了。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7日,我和肖某各出资39500元合伙买了一辆东风成龙开山王,购车发票和手续在肖某那,车过户给肖某,协议上有。我们口头谈的谁接活谁垫资。肖某跟我说他在彭家湾接的活没钱垫资,2013年5月26日找我借了36000元现金,并打了借条,约定2013年7月4日前还款。由于怕肖某到期不还钱,我让肖某将借条写成因买车款不够借现金36000元,意思是如到期不还款,我们合伙购买的东风开山王所有权就归我。之后肖某偷偷把东风开山王卖了,我就和魏某某一直找肖某,后来通过其女朋友找到他。2013年8月7、8号,肖某开了一辆悦达起亚智跑车到我家,我让他还钱,不然就报警。肖某当时吹牛说不就几万块,他的车值一二十万,说他的车一二十万买的,就是没过户。他说把车放我手里3天,3天后把钱给我,再来开车,当时没办法,只能这样,我们没有签订任何手续,之后我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2013年夏天,因为肖某欠我和刘某某的钱,我俩就一起去找肖某,开始一直找不到,后来刘某某通过肖某女朋友联系到他。当天肖某开着豫SDA0**来到刘某某家,刘某某说如果肖某不还钱就报警。肖某不让报警,说他的越野车值一二十万,当时就把车抵押给刘某某,算抵债了,他俩没有签协议。当时肖某说车是他花一二十万买的,只是没过户。一天肖某喊我去刘某某家吃午饭,说他在彭家湾接活需要垫资,已经找刘某某拿了36000元,要找我借20000元,后来我借给他5000元。不过这5000元肖某的父母已经还给我了。听刘某某事后跟我说,他怕肖某到期不还钱,让肖某把欠条写成从刘某某借的买车款,如肖某到期不还钱,他俩合伙买的东风开山王就归刘某某所有。5、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辨认出肖某。6、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2日,民警将涉案的豫SDA0**东风悦达起亚智跑黑色轿车及车钥匙发还李某某。7、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的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车价格为人民币127500元。8、汽车租赁合同及借条证实:2013年3月17日,肖某从信阳顺风汽车租赁处租赁车牌号为豫SDA0**的起亚轿车一辆,租期从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月租金9000元。2013年8月9日,肖某向李某某出具“今借李某某现金36000元”的借条一份。9、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证实:豫SDA0**号东风悦达起亚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李某某。10、协议书证实:2013年3月7日,肖某、刘某某各出资39500元合伙购买车牌号为豫S093**的开山王车一辆。11、借条证实:肖某于2013年5月26日出具“因买车款不够,借刘某某现金叁万陆仟元整,还款日期7月24日”的借条一份。12、购车协议证实:2013年7月13日,肖某将车牌号为豫S093**的开山王以72000元的价格卖给胡顺。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大铺村口将肖某抓获。另有被告人肖某的羁押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汽车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肖某因无力偿债,一方面向债权人刘某某隐瞒豫SDA0**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车是租赁车辆的事实,另一方面,肖某向信阳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隐瞒自己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实,仅支付部分租金后,将该公司的豫SDA0**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车用于抵偿个人债务,且逃匿,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租赁合同,借条等证据,足以证实肖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其在已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采取欺骗手段,将信阳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逃匿,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信阳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财物所有权,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故公诉机关指控肖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斌审 判 员 陈金榜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