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美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孙家明,经理。被告:周美静,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