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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利成与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成,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杨利成,个体。委托代理人:戴恒义,个体。被告:姚辉,原明光农行职工。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杨利成诉被告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利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公告费360元,由原告杨利成负担。审 判 长  袁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武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