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明道惠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道惠,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46号原告明道惠,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125-8。法定代表人罗道书,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宇,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道惠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2015年6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4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宇和向雁宾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明道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原告明道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道惠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