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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林杰与应美亮、应顺乾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杰,应美亮,应顺乾,林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保字第71号申请人:林杰。被申请人:应美亮。被申请人:应顺乾。被申请人:林海容。申请人林杰与被申请人应美亮、应顺乾、林海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应美亮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永乐路414号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4a0024620)及登记在被申请人应顺乾与林海容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凌云花苑1号楼1501室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31909)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应美亮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肖江镇永乐路414号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4a0024620)。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应顺乾与林海容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凌云花苑1号楼1501室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31909)。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林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上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