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葛爱兰与刘建栋、王法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爱兰,刘建栋,王法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90号申请人葛爱兰。被申请人刘建栋。被申请人王法龙。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9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刘建栋驾驶、王法龙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因被申请人王法龙已缴纳保证金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建栋驾驶、王法龙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