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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李某某,1983年生,女,彝族,住个旧市。被告李某甲,1982年生,男,彝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