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井泉与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泉,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井泉,男,汉族,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委托代理人:海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座7-3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泉与被告新疆国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