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得胜街道办事处与姜永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得胜街道办事处,姜永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大连金州新区得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江家村。被告:姜永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州新区得胜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姜永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州新区得胜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时丽丽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王者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