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田永标与姜广玉、杨晓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标,姜广玉,杨晓明,周洁民,蒋海峰,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057号申请人田永标,居民。被执行人姜广玉,居民。被执行人杨晓明,居民。被执行人周洁民,居民。被执行人蒋海峰,居民。被执行人朱荣,居民。申请执行人田永标等与被执行人姜广玉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倪巍峰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