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管某某、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管某某,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管某某。被执行人巩某某(系管某某丈夫)。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1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64467.00元,已受偿1400000.00元[由被执行人管某某及房屋共有人巩某(系被执行人管某某之子)自愿将名下所有的登记在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房产证号为00139183的房产转让给罗兆雄冲抵债务人民币1400000.00],未受偿47644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尧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