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罗英与黄士春、黄宜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罗英,武汉中天华盛电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士春,无职业。被告黄宜祥,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喆(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英诉被告黄士春、黄宜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罗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罗英负担。审判员张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鲁金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