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申请执行人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被申请执行人张金红,女。申请执行人王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金红已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