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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赤法民三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与谢士英、被告黎永卫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谢士英,黎永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赤法民三初字第419号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负责人陈古,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研,该信用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办事员。被告谢士英。被告黎永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诉被告谢士英、被告黎永卫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锦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