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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德、朱荣华、唐李彬、石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55号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641号,组织机构代码15406326-6。法定代表人:陈俊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由坤,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汪国鑫,该行职工。被告:王学德,男,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朱荣华,女,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系王学德之妻。被告:唐李彬,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石雪霞,女,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宿松县,系唐李彬之妻。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宿松农商行)诉被告王学德、朱荣华、唐李彬、石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松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汪国鑫、被告唐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德、朱荣华、石雪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宿松农商行诉称:王学德、朱荣华系夫妻关系。王学德于2014年3月6日向宿松农商行皖西南支行贷款45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于2015年3月12日到期,按年利率10.9725%计算利息,贷款逾期未能归还加收50%的罚息。唐李彬自愿为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王学德、朱荣华以其名下位于宿松县某某镇某某街道某某组某某路XX号的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宿松农商行经多次催讨,王学德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结至2014年12月21日,宿松农商行遂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王学德、朱荣华二人偿还宿松农商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支付该本金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9725%计算)、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0.9725%的50%计算);2、唐李彬、石雪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对王学德、朱荣华为上述贷款抵押的房地产查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宿松农商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王学德、朱荣华、唐李彬、石雪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王学德、朱荣华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学德、朱荣华为夫妻关系,王学德在宿松农商行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3、唐李彬、石雪霞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唐李彬为王学德借款提供担保是与石雪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担保。4、2014年3月6日,王学德在宿松农商行的借款借据1份,证明王学德在宿松农商行借款45万元的事实,且利息给付至2014年12月25日。5、王学德与宿松农商行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1份,证明王学德、朱荣华在宿松农商行借款4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0.9725%,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12日。6、唐李彬与宿松农商行订立的《保证合同》1份,证明唐李彬、石雪霞为上述王学德的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王学德、朱荣华与宿松农商行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证明王学德、朱荣华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于宿松县某某镇某某街道某某组某某路XX号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宿松县房地产管理局发放的房地产他证松房证字第XXXXX号证书、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松他项(2012)第XXX号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王学德、朱荣华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于宿松县某某镇某某街道某某组某某路XX号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唐李彬辩称:宿松农商行诉称的借款及担保情况属实,但王学德、朱荣华有还款能力,应先由他们偿还借款,我们只承担保证责任。唐李彬未提交证据。王学德、朱荣华、石雪霞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唐李彬对宿松农商行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宿松农商行所举证据1、2、3、4、5、6、7、8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宿松农商行所举证据分析认为:宿松农商行所举证据1、2、3、4、5、6、7、8真实、合法,且唐李彬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采信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王学德、朱荣华系夫妻关系。王学德与宿松农商行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学德向宿松农商行贷款45万元用于工程周转,贷款于2015年3月12日到期,按年利率10.9725%计算利息,贷款逾期未能归还加收50%的罚息。王学德、朱荣华以其名下位于宿松县某某镇某某街道某某组某某路XX号的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唐李彬自愿为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2015年3月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借款人有不履行到期债务等违约或发生本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同时向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主张实现债权,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对此被担保的债权均负有清偿义务。”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王学德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结至2014年12月21日,宿松农商行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宿松农商行放款给王学德45万元借款借据上的时间为2014年3月6日。唐李彬、石雪霞系夫妻关系。唐李彬为王学德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时,石雪霞知情并同意。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王学德向宿松农商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宿松农商行依约提供了贷款,王学德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王学德未依约还款,应承担及时还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宿松农商行诉请王学德立即归还借款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本院予以支持。王学德上述债务形成于王学德、朱荣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朱荣华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学德与宿松农商行之间的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朱荣华亦有义务偿还。宿松农商行诉请朱荣华与王学德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和罚息,本院予以支持。唐李斌自愿为王学德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石雪霞与唐李彬系夫妻关系,唐李彬为王学德借款担保时,石雪霞知情并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石雪霞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宿松农商行诉请唐李彬、石雪霞对上述王学德借款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唐李彬、石雪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王学德、朱荣华追偿。王学德、朱荣华与宿松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座落于宿松县某某镇某某街道某某组某某路XX号的房地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故宿松农商行要求对王学德、朱荣华为贷款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因《保证合同》约定宿松农商行有权同时向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实现债权,故其有权要求被告同时承担责任。王学德、朱荣华、石雪霞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德、朱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支付该本金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9725%计算)和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0.9725%的50%计算);二、被告唐李彬、石雪霞对上述第一条中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唐李彬、石雪霞还款后有权向被告王学德、朱荣华追偿;三、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王学德、朱荣华为上述款项提供抵押担保的座落于宿松县某某镇某某街道某某组某某路XX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王学德、朱荣华负担,被告唐李彬、石雪霞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应国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人民陪审员  汪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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