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华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先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丽,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华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仵长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纬八路。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155元,退还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