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雷玉芳与陶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芳,陶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雷玉芳。委托代理人郭朝龄。被告陶红,系句容钟山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笪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玉芳诉被告陶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玉芳撤回对被告陶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雷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