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振森仪表科技中心与承德质信恒坤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振森仪表科技中心,承德质信恒坤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74号原告天津市振森仪表科技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26-104,组织机构代码06400715。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奎增,该公司经理。被告承德质信恒坤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河电厂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池彦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振森仪表科技中心与被告承德质信恒坤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振森仪表科技中心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振森仪表科技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