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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小齐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小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507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小齐,案发前。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小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绍虞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钱小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钱小齐在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011年前为上虞市经济贸易局,2011年更名为上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期间,利用其在项目审批或项目验收等事项上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上虞市舜华真空涂装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所送现金人民币22.1万元、价值人民币2.9万元的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钱小齐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设备抵扣审批方面,为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陆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钱小齐利用职务便利,在新建厂房验收等事项上,为上虞市舜华真空涂装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原小越镇工办工作人员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3、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钱小齐利用职务便利,在新建厂房综合验收等事项上,为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公司人员顾柏锋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9.6万元。4、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钱小齐利用职务便利,在新建厂房综合验收相关环节等事项上,为上虞市化学用品厂谋取利益,先后二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夏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券及现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5、2012年5月,被告人钱小齐利用职务便利,在节能评估评审事项上,为上虞市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田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6、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钱小齐利用职务便利,在新建厂房综合验收等事项上,为浙江长城包装建材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7、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钱小齐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事项审批等方面,为浙江美奇可塑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杭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9万元的购物卡。另查明,被告人钱小齐归案后,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揭发了他人受贿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钱小齐家属已帮助钱小齐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退出全部受贿款。原判确认了相应的证据。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钱小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钱小齐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现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钱小齐上诉提出:其有自首及立功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被告人钱小齐受贿25万元、归案情况、立功情况及退赃情况的事实清楚,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陆某甲证言及浙江九鼎管桩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暂行办法、项目确认书及相关批复,证人王某证言及上虞市舜华真空涂装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浙江阿克希龙舜华铝塑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集中验收相关书证,证人顾柏锋证言及上虞艾维瑞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验收意见、2012年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和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上虞市舜华真空涂装有限公司新建厂房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和集中验收意见、上虞舜华真空涂装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验收合格证,证人夏某证言、上虞市化学用品厂新建厂房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和集中验收意见相关书证,证人田某证言、上虞市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节能评估评审会议相关书证,证人朱某甲证言、浙江长城包装建材有限公司综合验收相关书证,证人杭某证言、浙江美奇可塑业有限公司墙改押金退还相关书证,证人任某、朱某乙证言,证人陆某乙证言、书证禾进公司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相关书证,证人潘某证言,证人朱某乙证言、拘留证,原上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明确市便民服务中心经贸局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上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明确便民服务中心经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上虞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上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公务员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虞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等,上虞区纪委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扣押款物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钱小齐亦供述在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钱小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钱小齐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又系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已对原审被告人钱小齐犯受贿罪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上诉人钱小齐提出要求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