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州纳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纳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纳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法定代表人杭丽丽。被执行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郭耀名。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纳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纳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款215000元及利息(待执行款付清时另计)、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452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193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广州纳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