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加满与邢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满,邢玉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李加满,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被告邢玉春,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