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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加满与邢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满,邢玉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李加满,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被告邢玉春,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