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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文东与贾树平、郭玉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东,贾树平,郭玉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236号申请人李文东,女,1970年1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围场县黄土坎乡二上村尤家窝铺22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贾树平,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司机,住围场县围场镇环城西路。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郭玉莹,女,1995年10月6日生,汉族,司机,住围场县围场镇金峰街。身份证号.申请人李文东与被申请人贾树平,郭玉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树平驾驶的冀H2L9**号小型轿车,要求对被申请人郭玉莹驾驶的蒙D3W6**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文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树平驾驶的冀H2L**号小型轿车一辆,对被申请人郭玉莹驾驶的蒙D3W6**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