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宁波华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宁波华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宁波市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舒康。委托代理人:陈守森,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华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华(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54********),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荣华。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华,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市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宁波华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公司)、徐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文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守森,被告华利公司、徐荣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城公司以被告华利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被告徐荣华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诉请判令:一、被告华利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97?000元;二、原告对被告徐荣华抵押的两处房产在抵押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审理中,原告减少其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至93?000元。被告华利公司、徐荣华共同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其主张的利息和律师费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长城公司与华利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3月10日,长城公司、华利公司及徐荣华三方签订《债权确认及还款合同书》1份,约定:长城公司与华利公司确认,截至2015年3月10日华利公司尚欠长城公司货款1?900?000元,华利公司承诺该款于2015年6月9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并且按照年息10%支付利息;徐荣华以自有两套房屋(一套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金茂区国贸花园3单元802室,另一套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豪都花园3号楼503室)为上述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并另订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如华利公司届时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清款项,则应继续按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长城公司可直接申请法院实行担保物权;如华利公司违约,则应当支付长城公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餐旅费等;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由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长城公司、华利公司及徐荣华三方签订《抵押合同》2份,约定:抵押财产为徐荣华所有的两套房屋,分别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金茂区国贸花园3单元8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J000874号)和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豪都花园3号楼5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榭字第××号);抵押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即2015年3月10日的《债权确认及还款合同书》项下华利公司所欠长城公司的债务金额、利息以及长城公司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出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欠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欠款本息的情况,长城公司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由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3月17日,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豪都花园3号楼503室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甬房他证大榭字第T201500060**号,债权数额800?000元。2015年3月25日,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金茂区国贸花园3单元802室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海口市房他证海房字第××号,债权数额1?200?000元。另查明,长城公司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97?000元。长城公司主张的其中93?000元并未超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施行的《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所规定的律师费收费上限。以上事实由原告长城公司提供的《债权确认及还款合同书》1份、《抵押合同》2份、房屋所有权证1份、房屋他项权证2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宁波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长城公司与被告华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华利公司应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华利公司拖欠长城公司货款,又不按照《债权确认及还款合同书》的约定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华利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被告华利公司、徐荣华关于利息及律师费过高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徐荣华以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为被告华利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利息、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提供抵押担保,故在被告华利公司不按约清偿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徐荣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华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1?9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9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若被告宁波华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条之义务,原告宁波市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徐荣华抵押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金茂区国贸花园3单元8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J00087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海口市房他证海房字第××号)折价或以变卖、拍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徐荣华抵押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豪都花园3号楼503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榭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大榭字第T201500060**号)折价或以变卖、拍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8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2?737元,减半收取11?368.5元,由被告宁波华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荣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主张,将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员 谭文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