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海林与被执行人李丹、陈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李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吕XX。被执行人李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XX与被执行人李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吕XX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XX的工资定期定额的予以扣划至本案标的额满止,为等待执行完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韩日明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公宾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