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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海林与被执行人李丹、陈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李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吕XX。被执行人李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XX与被执行人李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吕XX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XX的工资定期定额的予以扣划至本案标的额满止,为等待执行完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韩日明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公宾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