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翁建明与李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明,李树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41号原告翁建明。被告李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建明与被告李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建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翁建明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李树荣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建明撤回对被告李树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翁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