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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庞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386号原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黔江区城西街道弘扬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永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庞家鹏,男,汉族,住黔江区。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55号。法定代表人段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庞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敬也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