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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2014年10月1日,汉族,幼儿,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王某甲之母),女,生于1989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奇(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王某甲之父),男,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岩岩(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