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大川与阿克苏诺贝尔新劲汽车修补漆(苏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新劲汽车修补漆(苏州)有限公司,刘大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诺贝尔新劲汽车修补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向阳路。法定代表人许昭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靖、李悦,均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川。委托代理人王圣翔,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新劲汽车修补漆(苏州)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上诉人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自2014年5月起合同履行地由北京变更为大连,被上诉人的工作地包含大连市西岗区,社会保险缴纳地点亦在大连市西岗区,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