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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字第24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以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入职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格兰仕集团公司,在公司内多次盗窃停放在停车场的自行车:1.2015年4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带作案工具尖嘴铁钳、多功能折叠式小钳子等工具来到格兰仕集团公司饭堂下面的地下停车场对开江边位置处寻找作案目标。过程中,高某某发现一辆红黑色男装凤凰牌26寸21速碟刹禧玛诺变速山地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5元),便利用工具将该自行车防盗锁撬开,将车盗走。得手后,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绿茵酒店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的行人。2.2015年4月12日11时许,高某某携带上述工具在格兰仕集团饭堂地下停车场盗窃一辆黑色永久牌铝合金车架禧玛诺24速双碟刹QJ015-1型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1元),后,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绿茵酒店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的行人。3.2015年4月28日晚8时许,高某某带工具来到格兰仕集团地下停车场盗窃一辆20寸男装美丽达牌山地自行车(无法核价),后,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绿茵酒店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的行人。4.2015年4月28日晚11时许,高某某再次带工具来到格兰仕集团地下停车场,并发现一辆格莱仕牌MT16高档双碟刹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1元),其用自带工具将车锁撬开,准备将该车推走时,被格兰仕集团公司内保安发现,被告人高某某被当场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姜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缴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价格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材料、应聘登记表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2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2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的10天,依法应从其刑期中扣除。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行政拘留的十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