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祥裕与被执行人赵辉、王向丽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XX,赵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孔XX被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XX与被执行人赵XX、王XX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城刑初字第5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 松审判员 张占友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