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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祥裕与被执行人赵辉、王向丽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XX,赵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孔XX被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XX与被执行人赵XX、王XX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城刑初字第5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 松审判员 张占友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