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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鹤山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辩护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骁、朱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杨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6日,姬家山乡人民政府受鹤壁市公安局委托管理永兴达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并成立暂时保管领导小组,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煤矿井下的安全和技改工作。2008年5月2日,煤矿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重大安全事故,主管安全工作的被告人王某某隐瞒事故、私自处理,并多次找冯某某、陈某某等乡有关领导协调谋求矿负责人职务。2008年5月8日,王某某被任命为煤矿生产经营工作组组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财务等全面工作。为感谢陈某某、冯某某对其的提拔,其积极向陈某某、冯某某进行行贿。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为感谢陈某某对其职务提升的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在军民花园二区北门将10万元现金和一块价值27810元的手表,送给了陈某某。2、2008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五次到冯某某办公室共送给冯某某现金1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相印证。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6日,鹤壁市姬家山乡人民政府受鹤壁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委托管理鹤壁市永兴达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并成立暂时保管领导小组,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煤矿井下安全和技改工作。2008年5月2日,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隐瞒事故、私自进行了处理。2008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姬家山乡人民政府任命为煤矿生产经营工作组组长,主持煤矿的生产经营工作。为感谢乡长陈某某、乡党委书记冯某某对其的提拔,王某某向陈某某、冯某某进行了行贿。具体如下: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军民花园二区北门将10万元现金和一块手表送给陈某某。2、2008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五次到冯某某办公室送给冯某某现金11万元。第一次是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冯某某办公室送给冯某某现金1万元;第二次是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冯某某办公室送给冯某某现金2万元;第三次是2008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冯某某办公室送给冯某某现金1万元;第四次是200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冯某某办公室送给冯某某现金2万元;第五次是2008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冯某某办公室送给冯某某现金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姬家山乡人民政府文件和会议记录、被告人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后又被任命为煤矿生产经营工作组组长,并向主要领导给予财物,其行为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前已向有关部门交代行贿行为,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尤文广审 判 员 王保军代审判员 张爱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