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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陈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91号罪犯陈万,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8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开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开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10月21日、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万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万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万系累犯,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鉴于其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剩余刑期、财产刑未履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