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288号原告王学军,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永彤,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盂县仙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学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学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 春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武书记员郑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