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审判员 李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