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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审判员  李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