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二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东森家具有限公司与兰州华通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东森家具有限公司,兰州华通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兰州东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兔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兰州华通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肖钢,该公司经理。原告兰州东森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华通石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新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