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姜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沈某甲,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普照村沈家村18号。被告沈某乙,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姜某,女,1945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80元(原告沈某甲已预交),由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尹德元书 记 员 蒋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