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建娥与武汉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娥,武汉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13号原告徐建娥,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9号。法定代表人牛青亮,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娥与被告武汉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徐建娥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娥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徐建娥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高兰速录员 高傲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