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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何绍迪与郑财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何绍迪,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崔桂芬、杨建华(实习),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财贵,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绍迪与被告郑财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绍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绍迪以与被告郑财贵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绍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何绍迪负担。审判员柯元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谢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