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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航与吴文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航,吴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航,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吴文财,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吴航与被告吴文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宝民三(民)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航于2015年3月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吴文财注销宝山区上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抵押、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吴文财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后申请执行人将相依钱款支付到我院,将抵押权予以注销并由我院强制办理过户手续,现我院已将剩余房款人民币55万元扣划至法院,并督促被执行人交付房产。现涉案房产实际居住人陈大英(系被执行人妻子)来院表示,愿意主动搬离,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愿意给其时间让其主动搬离,并同意我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妻子表示愿意主动搬离,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宽限时日,并同意我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三(民)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