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练广堂与游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广堂,游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练广堂,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游小明,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练广堂与被告游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广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练广堂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游小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2月初,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2015年1月,原告练广堂再次向被告游小明催讨欠款时,被告游小明开始避而不见、电话失联,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游小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偿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约为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游小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游小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兹向练广堂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游小明。”同日,原告练广堂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游小明转账支付100000元。原告以被告游小明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为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游小明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原告持有《借条》及转账凭证原件,在被告游小明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及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借条》与转账凭证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游小明于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游小明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还款。被告游小明未举证证明其如数返还借款本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游小明应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有向被告催讨,故原告起诉时间即2015年3月9应视为原告向被告游小明催讨,原告起诉催讨后,被告游小明仍未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且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故原告主张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自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游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游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练广堂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练广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以上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游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陈惠清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博文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