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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任丘市金博石化产品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成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丘市金博石化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李成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金博石化产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环路(西凉村)。法定代表人郭海峰,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福。委托代理人朱学兵,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丘市金博石化产品运输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任丘市金博石化产品运输有限公司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丘市金博石化产品运输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应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任丘市金博石化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