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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娄德江与张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娄德江,男。被执行人:张哲,男。申请执行人娄德江与被执行人张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49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84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哲拒不执行,对其司法拘留15天,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分别对张哲及其妻子万莉莉所有的两套楼房(已抵押于银行)予以查封,现不宜执行。现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春荣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