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彬与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彬与被执行人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彬申请标的数额为人民币190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李建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你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若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