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记朝与谢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记朝,谢连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994号原告张记朝,农民。被告谢连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记朝诉被告谢连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耀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