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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白国胜与米大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国胜,米大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国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米大蔚。再审申请人白国胜因与被申请人米大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国胜申请再审称:我借给米大蔚3万元,米大蔚一直未还款,还变造还款凭证,一、二审判决认定还款凭证真实不当。本院认为,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鉴字第06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还款凭证上署名及捺印人均为白国胜本人,后又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倾向于认定“收现金壹仟元正支票叁万正”为白国胜本人书写。而还款凭证上落款时间“2011-5-26”并无改动痕迹,不能认定该时间由“2010”改动而来。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还款凭证为米大蔚编造,一、二审判决采信米大蔚还款凭证并无不当。综上,白国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国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